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1454號
PCEV,114,板簡,1454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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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454號
原 告 新新新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良

被 告 李清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侵權行為
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,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
內者,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。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1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七堵區,又本件原告係本
於侵權行為涉訟請求,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係在新北市八里區
,是本件侵權地及被告住所地均非位於本院管轄區域內,依
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1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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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新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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