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1386號
PCEV,114,板簡,1386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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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386號
原 告 邱重諭

被 告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

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


兼 共 同
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
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是
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以裁定
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
5月13日送達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
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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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