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306號
抗告人 即
原 告 陳氏翠鸞
相對人 即
被 告 周錫安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所為「原告之訴駁回。訴
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」之裁定撤銷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「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
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。」等事
由,而於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裁定「原告之
訴駁回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」
二、查,原告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現金繳納本
件裁判費,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,爰依抗告人即原
告之聲請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