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258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
被 告 林銘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4年5月26日,然同年月19日時,
被告住所地已經變更為臺北市北投區之住所,有個人基本資
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
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