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179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
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張藝騰為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
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
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
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而原
告起訴時,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秋智,嗣於民國114年3
月18日變更登記為張藝騰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,爰依前
揭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藝騰為承受訴訟人,續行
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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