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違建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1095號
PCEV,114,板簡,1095,2025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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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095號
原 告 林香枝



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
複代理人 林清汶

被 告 周邱阿香


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850,000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
645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
定有明文。  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違建,訴訟標的價額即為
該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。次查,根據實價登錄的資料,該
行政區未保存建物的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8,5
00元,而原告請求拆除兩層違建,且每一層約為50平方公尺
,相當於每一層交易價額為925,000元,兩層加總即為1850,
000元(相關見解、資料,本院均已在調解庭跟兩造說明過,
詳見調解筆錄),此即為本院所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3,145元,扣除已繳交之1,500元,原告尚應
補繳21,6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(若該日
期為假日,則可順延至假日後1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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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