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670號
原 告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新昱
被 告 林莉雯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6月2
6日宣判。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