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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4年度,670號
PCEV,114,板小,670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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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670號
原 告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新昱
被 告 林莉雯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6月2
6日宣判。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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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