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4年度,471號
PCEV,114,板小,471,2025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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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
原 告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
指定送達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00號
法定代理人 蔡誌倫
被 告 陳木樹

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6月
19日宣判。惟本件原告來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並請求撤回起
訴,是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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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設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