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
原 告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指定送達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00號
法定代理人 蔡誌倫
被 告 陳木樹
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6月
19日宣判。惟本件原告來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並請求撤回起
訴,是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