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40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胡艷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貞、余章地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,上
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
更之聲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,按上訴利益金額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。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
部分全部不服,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,334元,應徵收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
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