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075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
被 告 蔡新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
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,本院爰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,命即為訴訟
之辯論,並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600元,及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