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2030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
被 告 賴良育
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
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,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依起
訴狀所載係在新北市新店區,是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侵權
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