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4年度,1879號
PCEV,114,板小,1879,20250630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1879號
抗告人即
原 告 林尚義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育佑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
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,提起第二審抗告,查本
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500元,抗告人僅繳納1,000
元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