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1879號
原 告 林尚義
被 告 林育佑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
李秀錦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等人之住所地皆係在臺東縣蘭嶼鄉,此有被
告戶役政資訊查詢全戶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可稽,是依民事訴
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
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賜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