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1216號
抗 告 人 陳威佐
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
白宗弘律師
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包芝羽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對於民國
114年5月7日本院114年度板小字第1216號裁定,提起抗告,惟未
繳納抗告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95
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3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