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4年度,1078號
PCEV,114,板小,1078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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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1078號
原 告 蔡存穎

被 告 王義鑫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
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355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
32元,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兩造通訊對話紀錄擷圖、估價單、
債權讓與證明書、行照為證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
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。惟原告前已與曾耀德(即系爭車輛車
主兼被告雇主)調解成立,獲得新臺幣(下同)14,000元之賠償
(見本院卷第97頁),是原告得請求車損金額於1,355元(計算
式:15,355-14,000=1,355)部分應有理由,逾此部分則屬無據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6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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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