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4年度,1042號
PCEV,114,板小,1042,2025061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1042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


被 告 程偉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陸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仟
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零陸拾肆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6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