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3236號
PCEV,113,板簡,3236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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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3236號
原 告 張家綺
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
阮聖嘉律師
楊駿賢律師
被 告 朱峻賢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
本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提出民
事訴之變更暨陳報狀並陳明逕送繕本等語,未合法送達被告
住所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上午
9時25分在本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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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