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4號
上 訴 人 曾千芳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家瑜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對於民
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。查上訴人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
訴,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(下同)439,
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
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