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4321號
PCEV,113,板小,4321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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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4321號
原 告 瑞林甲天下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李長昱
訴訟代理人 蕭澤
被 告 夏慰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民事訴訟
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聲明原為:被告應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5,8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嗣於114年3月4日
以民事陳報狀變更請求金額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44,730元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惟原告所為追加變更之訴,顯已造成訴訟終結延滯且有礙
被告之防禦,自不應准許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樓房屋之
所有權人,且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。被告自111年3月
起至113年6月止,積欠之管理費未繳納,依原告社區規約第
9條第1款規定管理費係依每坪面積25元計算,以此被告所有
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之面積,被告應繳納之管理費為30
,600元(計算式如附表項次㈠)。又依社區105年1月17日決
議及社區管理規約第2款約定,每戶應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
12月止按月給付電梯修繕基金500元,是被告自應給付電梯
修繕費用12,000元(計算式如附表項次㈡)。另上開被告所
積欠之管理費,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請求按法定利
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其利息共計2,130元(計算式如附表項次
㈢)。以上共計44,730元。為此,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
1條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5,8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
三、被告則辯以:被告於94年購入系爭房屋當時住戶公約內容第
10條載明1樓管理費是以每戶每坪單價的3分之1計收,被告
自94年4月至104年12月止,已繳納管理費10年8個月。惟管
理員周久玲林自105年2月起至111年2月止超收被告管理費長
達6年又2個月之久,且67號1樓、69、79、81、83號1樓等住
戶管理費是以每戶每坪單價2分之1計收,也不用繳交電梯基
金每月500元。依據現在社區1樓管理費收費比例係按2分之1
計算,自105年2月起至111年2月止,管理員周久玲林超收被
告管理費31,450元。減去被告所積欠之管理費11,900元,管
理員周久玲林還超收被告19,550元各等語。
四、經查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113年4月14日區分所有權
人會議紀錄、社區規約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建物登記第
一類謄本及105年1月17日開會決議事項等件為證。被告固否
認管理費收費方式云云,惟參原告提出之105年1月17日開會
決議事項,第3點「調漲10元為每月一坪25元」、第4點「一
樓目前六個店面和71號地下室的管理費為各棟管理費的1/3
來收取,今天經過表決後,將調整1/2收取」及第5點「71和
73號1樓因是住戶而非店面,所以管理費也將恢復全額收費
」,其後並有被告之親筆簽名在案,足認被告於斯時已知悉
社區於105年1月17日開會決議管理費調漲至每坪25元及71號
與73號非店面之店家管理費應全額收取,被告上開所辯,自
無足取。 
 ㈡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,其來源如下:一、起造人就公
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,應按工程造價
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。二、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
議決議繳納;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之公共基金或應
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,經定相當
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
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
第1項第2款、同法第21條分定有明文。是觀諸公寓大廈管理
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1條規定可知,區分所有權人本
有負有繳納公共基金、管理費用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法定義
務者。又原告社區規約第9條約定:「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
或住戶應繳納或分攤下列費用:一、管理費:每戶每坪25元
整。二、電梯修繕基金:每戶每月500元整(111年1月至112
年12月止)。三、臨時負擔費用:本大樓公共設施之更新或
增列所需費用,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共同平均分攤。
四、各項管理費用每月月底結算,翌月十五日前公布,如有
疑問得向管委會查詢,若有異議應於公布後五日內提出,否
則以無異議論。五、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
金額時,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
收取遲延利息,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%計算,且相關催繳及
訴訟程序費用,含委任律師費,均由該分區所有權人負擔。
」等語。
 ㈢查,被告既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,依法自有繳納公共基金
及管理費之義務,惟原告主張計算之管理費依據,依上開社
區規約第9條第1款約定為「每戶每坪25元」,應認以被告所
有之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之總面積88.61平方
公尺計算,是被告應按月給付之管理費應為670元(計算式
:88.61平方公尺0.3025坪25元=67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基此計算被告自111年3月起至114年2月止,積欠36個月
之管理費則為24,120元(計算式:670元36月=24,120元,
元以下四捨五入),其餘管理費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。
 ㈣次查,被告有依約繳納公共基金之義務,業經本院認定如前
,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111年1月起至112年12月止計24個
月,每月500元之電梯修繕基金12,000元,亦屬有據。
 ㈤就利息部分,依上開社區規約第9條第5款約定遲延利息按未
繳金額之年息10%計算,原告據此僅請求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,應屬有據。基此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為1,80
6元(計算式:管理費部分即24,120元×5%=1,206元,電梯基
金部分即12,000元×5%=600元,總和1,206元+600元=1,806元
),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屬無據。
 ㈥從而,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
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5,8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
日即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同
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應依同法第4
36條之19第1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000元,由被告
負擔。
六、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
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駁之必要,附此
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附表:
㈠管理費部分:
建物部分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號建號一層面積為88.61平方公
尺換算坪數為26.8052坪,以每坪25元計算,此部分管理費為6
70元(計算式:26.8052坪25元=67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⒉附屬建物用途平台部分:附屬建物用途平台面積為13.05平方公
尺換算坪數為3.9477坪,以每坪25元計算,此部分管理費為98
元(計算式:3.9477坪25元=98元,元以下無條件捨去)。
⒊共有部分:
⑴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號建號面積為281.21平方公尺,被告之權
利範圍為1000分之15,約為4.2181平方公尺,換算坪數為1.27
6坪,以每坪25元計算,此部分管理費為31元(計算式:1.276
坪25元=31元,以下無條件捨去)。
⑵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號建號面積為1139.18平方公尺,被告之權
利範圍為1000分之3,約為3.4175平方公尺,換算坪數為1.033
8坪,以每坪25元計算,此部分管理費為25元(計算式:1.033
8坪25元=25元,元以下無條件捨去)。
⑶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號建號面積為155.21平方公尺,被告之權
利範圍為1000分之29,約為4.5019平方公尺,換算坪數為1.36
16坪,以每坪25元計算,此部分管理費為34元(計算式:1.36
16坪25元=34元,元以下無條件捨去)。
⑷共有部分之管理費合計為90元(計算式:31元+25元+34元=90元
)。
⒋綜上,被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為858元(計算式:670元+98元
+90元=858元)。每期收取2個月管理費則為1,716元,現減收
為每2個月1,700元。基此計算36個月管理費則為30,600元。
㈡電梯修繕費用部分:
 電梯修繕費用每月500元,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12月止計24個
月,合計為12,000元(計算式:500元24月=12,000元)
㈢法定利息部分:
⒈管理費計息36月,即30,600元×5%=1,530元
⒉電梯基金計息24月,即12,000元×5%=600元
⒊利息部分合計為2,130元(計算式:1,530元+600元=2,130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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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