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4287號
PCEV,113,板小,4287,202506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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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4287號
上 訴 人 黃千芸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○鈞間請求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1,1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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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