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4171號
上 訴 人 卓琰峻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
,93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