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4年度,577號
TPSV,114,台聲,577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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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台聲字第577號
聲 請 人
即上訴人 鳴岐廣告錄音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喻鳳寶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喻鳳翔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
件(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8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。
理 由
本件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給付退休金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台上字
第268號),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59號判決
關於命聲請人給付新臺幣167萬1593元及該訴訟費用部分,發回
該院。嗣該院以11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
及追加之訴,並諭知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,未據
相對人對不利判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。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
律師酬金,核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陳 靜 芬
法官 高 榮 宏
法官 藍 雅 清
法官 蔡 孟 珊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劉 子 豪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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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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