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清償借款更正裁判再審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4年度,573號
TPSV,114,台聲,573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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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台聲字第573號
聲 請 人 黃秀緞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榮興等間請求清償借款更正裁判聲請再
審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裁定(113年度台聲字
第1034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,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 再審外,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。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 3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確定裁定(下稱原確定裁定),雖未 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,但仍應依該程序審理,合先說明。二、次按聲請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,未預納裁判費,而其前就原確定裁定及其先前裁 定(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、113年度台聲字第439號 )均繳納裁判費,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,堪認 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,本院得不命其補正,逕認其聲 請再審非合法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  5 02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
法官 吳 青 蓉
法官 許 紋 華
法官 賴 惠 慈
法官 林 慧 貞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王 心 怡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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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