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台聲字第571號
聲 請 人 巢光明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
再審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(113年度台聲
字第1049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聲請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
規定表明再審理由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所謂表明再審理由
,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始
為相當;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,而無具體情事者,尚
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。如未表明再審理由,法院無庸命其
補正。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確定裁定
(下稱原確定裁定)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所定事
由,對之聲請再審,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,無非說
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,對於原確定裁定究
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具體情事,
則未據敘明,依上說明,其聲請自非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
訟法第507條、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
法官 李 瑜 娟
法官 胡 宏 文
法官 周 群 翔
法官 林 玉 珮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李 佳 芬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