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國家賠償等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4年度,884號
TPSV,114,台上,884,20250612,1

1/1頁

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台上字第884號
上 訴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
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
張庭維律師
上 訴 人 臺南市後壁區公所
法定代理人 李至
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
被 上訴 人 林國昭
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
楊雨錚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
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(113年度上國更
四字第1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 。又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: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 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另第三審法院應 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 第470條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,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,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 違背法令。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、 憲法法庭裁判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 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,亦



不調查審認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:被上訴人原以其所有坐落○○市○○區○○ 段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養殖漁業,詎上訴人農業 部(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,下稱農業部)農田水利署 嘉南管理處(即改制前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,下稱嘉南管理 處)、○○市○○區公所各自管理維護之東安溪寮小排一、系爭 土地北側福安里社區道路附設排水溝,排放農田污水、社區 生活污水至系爭土地,致該土地水質不符環境部公告一級或 二級淡水養殖用水標準,而無法養殖漁類,且因污染水體與 水池底泥互相影響機轉,有置換水體及底泥必要。被上訴人 自民國88年間起無法在系爭土地養殖漁業,上訴人之侵權行 為係持續發生,致加害結果持續不斷,且該結果非獨立存在 ,無法相互區別切割,被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不法侵 害行為終了時起算,其於101年5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,其請 求權未罹於時效;另其於111年2月9日將系爭土地出租嘉南 管理處,無礙已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亦無權利濫用。扣 除原審前審判決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新臺幣(下同)6萬7,015元 後,其尚得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置換系爭土地水體及底泥之 費用360萬0,985元等情,指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 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,泛言謂為違法 或漏未論斷,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更未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又原判決已敘明民法 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主觀「知」 的條件,於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,致加害結果持續 不斷,且損害結果非各自獨立存在,或無法相互區別切割( 量之分割)者,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應自加害人不法 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。則該侵權行為自不以始終連 續毫無間斷為必要。嘉南管理處上訴意旨謂經濟部、農業部 曾於93年、99年、110年、112年公告系爭土地所在地區暫停 灌溉期間,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各次停灌分別起 算時效云云,不無誤會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 4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




    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
法官 吳 美 蒼
法官 蔡 和 憲
法官 陳 容 正
法官 周 舒 雁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詩 璿
中  華  民 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