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4年度,785號
TPSV,114,台上,785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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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台上字第785號
上 訴 人 郭政錩
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
被 上訴 人 歐清華
顏伽宜
許婉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13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重上字第410
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 。又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 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 70條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468條 規定,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 第469條規定,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 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有關之司法院解釋、憲法法庭 裁判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 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 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 認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 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:被上訴人雖於民國108年6月30 日進入上訴人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、3樓住處,



惟依上訴人所提證據,均不足證明被上訴人有於上開時、地 共同竊取上訴人與美國軍方合作之新能源合作方案手冊,並 登入上訴人電腦企圖進入美軍情報單位所提供雲端硬碟,以 竊取上訴人研究之新能源絕密資料,並造成該資料全數銷毀 之行為等情,指摘其為不當;並就原審已論斷者,泛言未論 斷,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末查法院就調查證據之方法原可衡情 取捨,若認事實已臻明瞭,自無庸再為調查,不受當事人聲 明所拘束。上訴人於原審雖於書狀記載有目擊證人郭○○○, 惟未依法聲明該人證(見原審卷190、191、211頁);又原 審已敘明未訊問被上訴人歐清華,及無將乙音檔送聲紋鑑定 必要之理由,上訴人據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,尚有誤會。 再上訴人於原審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原審認其此部分 請求為無理由,然於主文漏未諭知駁回上訴人擴張聲明,屬 顯然錯誤,應由原審另行裁定更正。均附此敘明。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蘇 芹 英
法官 李 國 增
法官 許 紋 華
法官 游 悦 晨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麗 蘭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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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