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14年度,2785號
TPSM,114,台上,2785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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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台上字第2785號
上 訴 人 涂家豪



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
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原上訴字第
34號,起訴案號: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30、211
45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,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本件上訴意旨,僅以「原判決內所認定之事實、適用之法律,尚難令被告、辯護人甘服…除理由另狀補陳外,謹先聲明如上」為唯一理由(見本院卷第17頁),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,且所稱理由補陳,迄今逾期已久,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,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4  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
法 官 楊力進
法 官 周盈文
法 官 陳德民
法 官 劉方慈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李丹靈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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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