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
上 訴 人 張弘翰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
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上訴字第5428號
,起訴案號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448、64975
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按上訴期間為20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張弘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114年2月6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,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4日後,因期間之末日即同年3月2日為星期日,其上訴期間應至同年3月3日屆滿。乃上訴人延至114年3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(見刑事聲請上訴狀上之原審法院收狀章)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
法 官 林英志
法 官 高文崇
法 官 周政達
法 官 黃潔茹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王怡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