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罪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14年度,2568號
TPSM,114,台上,2568,2025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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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
上 訴 人 陳錦良


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
4年1月23日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82號,起訴案號:
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84號),提起上訴,本院
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甲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部分:  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,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,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,不相適合時,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至原判決有無違法,與上訴是 否以違法為理由,係屬二事。
二、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,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 ,認定上訴人陳錦良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其中公共危險部 分之犯行,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犯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刑部分之判決,駁回上訴 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,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及認定之理由。並對於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所辯各節,何 以均不足以採信,亦於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。三、上訴意旨略以:
  上訴人駕駛之銀色車輛(下稱A車)縱於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 載時地,與告訴人即被害人林嗣永騎乘、搭載告訴人即被害 人楊尚禎之機車(下稱B車)發生碰撞,上訴人既有下車關心 林嗣永、楊尚禎,可見其並無肇事逃逸之故意。原判決漏未 審酌上情,逕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,其採證認事違背證據 法則。 
四、惟按: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,均屬事實審法院得 裁量、判斷之職權,苟其裁量、判斷,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 論理法則,且已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 ,即無違法可言。
 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及林嗣永等人之證



言,佐以原判決理由欄所載證據資料,相互比對、勾稽,而 為前揭犯罪事實之認定。並說明: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:他(指B車)從側邊過來撞我,我下來的時候A車腳踏板, 即右側、右下角那個車板條就已經掉下來了。我認為沒有什 麼事,就離開了;於第一審審理中供述:我下車後看到B車 倒在機車道,我認為跟我沒有關係,所以我就離開了各等語 ,與證人即目擊者陳意涵證述:B車倒地之後A車有停下,上 訴人下車繞A車查看一圈,並至B車及林嗣永、楊尚禎倒地處 觀看,我未曾跟A車駕駛講話,我打完叫救護車電話後,A車 駕駛已離去;林嗣永、楊尚禎證述:現場無人表示是A車駕 駛,未曾與上訴人講話各等語,大致相符,可見上訴人下車 查看並未參與救護即駕車離去,而林嗣永、楊尚禎需要等候 救護車送醫治療,其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 受傷而逃逸之故意等旨。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,尚與經驗法 則、論理法則無違,且此係原審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之事項,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。上訴意旨泛指:原判決關於認定上訴人 肇事逃逸犯行部分之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云云,係就原判 決已詳細說明之事項,徒憑己意,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 ,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明原判決此部分所為論斷 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,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。五、本件上訴意旨,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,仍持已為 原判決詳加指駁之陳詞,對於事實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 使,徒以自己說詞,任意指為違法,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 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,不相適合。至於其餘上訴意旨,均 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 情形。本件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 逸罪部分之上訴,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乙、過失傷害部分: 
  原判決關於論處上訴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刑 部分,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經第二審判 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,且經第一審及原 審均為有罪之論斷。依上述說明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 上訴人就原判決此部分提起上訴,為不合法,毋庸審酌關於 此部分之上訴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上訴人所具「刑事上訴理 由狀」未明示上訴範圍,惟已記載:A車未與B車發生碰撞, 而係B車自行摔倒,其無過失等語,應認有聲明對過失傷害 犯行部分,提起上訴,而為本院審理範圍,附此敘明。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




法 官 周政達
法 官 蘇素娥
法 官 林婷立
法 官 洪于智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杜佳樺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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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