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
上 訴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
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
被 上訴 人 曌嘉科技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馮松珍
被 上訴 人 王穎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孫少輔律師
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
被 上訴 人 陳美鳯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
複 代理 人 李家泓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(勞動)事件,指定技術審查
官譚漢民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
第4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智慧財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
法 官 蔡惠如
法 官 陳端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吳祉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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