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(勞動)
智慧財產法院(民事),民營上字,113年度,2號
IPCV,113,民營上,2,202506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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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
上 訴 人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蔣秋霞
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
林維哲律師
複 代理 人 戴伯軒律師
被 上訴 人 饒惠雲


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
黃書妤律師
被 上訴 人 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國鋒
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(勞動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並為訴之追加,本院就其追加侵害著作權之訴部分,裁
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上訴人追加侵害著作權之訴駁回。
二、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,非經他造同意,不得為之,此觀 同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而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 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,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,就原請求之 事實及證據資料,於審理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,使先 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,俾符訴訟經濟。惟倘於一 審中得主張多項訴訟標的而明確捨棄其中之一請求權基礎者  ,在上訴二審後即不得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由而再行追 加,否則即有違誠信及禁反言原則,並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 防禦權之保障有重大影響。
二、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饒惠雲與億峰富企業有限 公司(下稱億峰富公司)共同侵害其所有之營業秘密(如附 表一之系爭圖檔)及著作權,嗣於原審審理中上訴人已捨棄 主張侵害著作權之請求權(原審限閱卷二第23頁),兩造即 未針對被上訴人有無侵害著作權行為之主張進行攻防,而於



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後,上訴人提起上訴嗣於113年5月7 日具狀主張系爭圖檔亦屬其所有之著作,被上訴人饒惠雲同 時構成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,並追加著作權法第84條、第85 條第1項、第88條、第88條之1為請求權基礎(見二審卷一第 132、247、248頁)。經核上訴人追加侵害著作權之訴與其 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,二者在法律構成要件、 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上均容有差異,被上訴人並不同意此部 分之追加,且上訴人既於原審中已捨棄此部分之請求權,倘 允許其上訴後得再予追加,顯然有違誠信及禁反言原則,並 對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有重大影響,故此部 分追加之訴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人追加侵害著作權之訴為不合法,爰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 5 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
法 官 曾啓謀
法 官 吳俊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、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;委任有前開資格者,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(詳附註)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蔣淑君
附註:
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、第5項
Ⅰ智慧財產民事事件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當事人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。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、檢察 官、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:
一、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逾民事訴   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。 二、因專利權、電腦程式著作權、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   訴訟事件。
三、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。
四、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、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   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。
五、前四款之再審事件。
六、第三審法院之事件。




七、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。Ⅴ當事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當事人 為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,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。               附表一
編號 系爭圖檔名稱 完成日期 卷證出處 附件1 「GE-OOOO(GM-OOOO).bak」圖檔 99年1月11日 原審限閱卷二第59頁 附件2 「GE-OOOO(GM-OOOO).dwg」圖檔 99年1月11日 同上卷第61頁 附件3 「GE-OOOO(GM-OOOO).dwg」圖檔 99年1月11日 同上卷第63頁 附件4 「GE-OOOO_1(GM-OOOO).bak 」圖檔 99年1月11日 同上卷第65頁 附件5 「GE-OOOO_1(GM-OOOO).dwg 」圖檔 99年1月11日 同上卷第67頁 附件6 「GF-OOOO(GM-OOOO).dwg」圖檔 89年3月10日 同上卷第69頁 附件7 「GF-OOOO(GM-OOOO).SLDPRT」圖檔 97年4月30日 同上卷第71頁 附件8 「GF-OOOO(GM-OOOO).SLDPRT」圖檔 97年3月12日 同上卷第71-2頁 附件9 「GF-OOOO(GM-OOOO)-4.dwg 」圖檔 93年6月8日 同上卷第73頁 附件10 「JW-OOO(GM-OOOO).dwg」圖檔 91年3月22日 同上卷第75頁 附件11 「JW-OOO(GM-OOOO).dwg」圖檔 99年3月9日 同上卷第77頁 附件12 「GE-OOOO(GM-OOOO).dwg」圖檔 91年10月15日 同上卷第79頁 附件13 「JW-OOO(GM-OOOO)-1.dwg 」圖檔 91年3月11日 同上卷第81頁 附件14 「JW-OOO (GM-OOOO)-2.dwg 」圖檔 91年3月11日(經上訴人更正為92年3月3日,見二審卷一第258、292頁) 同上卷第83頁 附件15 「JW-OOO(GM-OOOO)-2.SLDPRT」圖檔 96年9月24日 同上卷第85頁 註1:dwg為2D檔,.bak為.dwg之備分檔,.SLDPRT為3D檔註2: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附件11圖檔「GE-OOOO(GM-OOOO).dwg」圖檔、附件12「JW-OOO(GM-OOOO).dwg」圖檔;為配合兩造主張爰重新調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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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峰富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