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旗山簡易庭(民事),旗補字,114年度,61號
CSEV,114,旗補,61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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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6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
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明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7,9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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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