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旗山簡易庭(民事),旗小字,114年度,96號
CSEV,114,旗小,96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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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旗小字第96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
被 告 邱哲彥

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
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家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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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