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交聲字,94年度,151號
KLDM,94,交聲,151,200509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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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    94年度交聲字第151號
移送機關即
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
異 議 人
即受處分人 中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乙○○
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,對於
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
所為之處分(原處分案號:基監字第裁42-Z00000000號),聲明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、大客車、大貨車,使用註銷之駕 駛執照駕車者,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台幣(下同)40 ,000 元以上80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 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;違反第1項情形,並吊扣其汽 車牌照3個月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 、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惟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 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,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 生違規者,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,同條第4項亦有明 定。
二、本件駕駛人陳智雄於民國94年5月20日15時33分許,駕駛異 議人即受處分人中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869- GC5號營業貨運曳引車,行經台二己線北上0.3公里處時,因 「駕駛人駕駛執照註銷期間,駕駛大型車行駛道路」,為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(下稱舉發單位)第九警察隊員 警張宏維攔停,認受處分人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。嗣受處 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 訴,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,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 ,原處分機關乃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 項第5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,於 94年6月23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,000元,吊扣汽車牌照3個 月。
三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
㈠異議人僱用駕駛人陳智雄時,陳智雄有提出其駕駛執照之正 本,且經檢查該正本為有效期間內之駕駛執照,依理判斷, 若陳智雄之駕照遭吊銷,如何能繼續持有駕駛執照正本?



㈡異議人於僱用駕駛人陳智雄期間,有經常上網查詢陳智雄之 交通違規情形,惟並未發現其有駕駛執照遭註銷之情事,且 陳智雄於94年4月7日曾因所載砂石飛散遭開立罰單,當時罰 單上亦未載明陳智雄之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一事。 綜上,異議人已盡查證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 發生違規,為此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4項 規定,撤銷原處分等語。
四、經查:
㈠本件駕駛人陳智雄所駕駛之車牌號碼869-GC5 號營業貨運曳 引車之所有人為異議人即中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,為異議人 所自承,且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可稽,而該車駕駛 人陳智雄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因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 點以上,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裁決吊 扣駕駛執照1個月,並限於93年7月30日前繳送,若逾期不繳 送自同年7月31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,並限於93年8 月14日前繳送,再逾期未繳即自93年8月15 日起易處吊銷, 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,因陳智雄未於93年8月15日前繳送其 駕駛執照,故其駕駛執照乃自93年8月15 日起易處吊銷,並 遭逕行註銷在案之事實,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桃園監理站94年8月29日竹監桃字第0940020027 號函暨函附 之該站桃監裁罰字第裁00-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影本各1 紙在卷可按。再駕駛人陳智雄於上開職業 大客車駕駛執照遭註銷後,仍於94年5月20 日駕駛異議人所 有之前揭營業貨運曳車為警攔停舉發等情,復有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紙附卷可稽。從而,駕駛人陳智 雄確於其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遭註銷期間駕駛前開異議人所 有之營業貨運曳車乙節,應堪認定。
㈡異議人雖辯稱其僱用駕駛人陳智雄時已檢核陳智雄之駕駛執 照正本,且以電子公路監理網加值網路查詢駕駛人之違規情 形,均未發現問題,故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 注意云云。惟按汽車所有人、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,經 主管機關裁決後逾15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,或其聲 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,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 送汽車牌照、駕駛執照者,依下列規定處理之:一、經處分 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,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。二 、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,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 分;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,吊銷其汽車牌 照或駕駛執照。三、罰鍰不繳者,按其罰鍰數額,易處吊扣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;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



或駕駛執照者,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,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因此,持有駕駛執照正本 而其駕駛執照已遭註銷、吊銷之情形比比皆是,而異議人係 專業之運輸業者,需經常使用駕駛人駕駛車輛以營利,對上 開規定自難諉為不知,故其以駕駛人提出駕駛執照正本,即 謂已盡查證之注意,自不足採。又異議人所提出其以電子公 路監理網加值網路查詢之日期為94年5月30 日,係在本件駕 駛人陳智雄因使用註銷駕駛而遭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之後,自難認其已盡查證之注意。
㈢異議人雖又以該查詢資料並未顯示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已遭註 銷,故其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云云,然公路監 理加值服務網所查詢者係車主個人所有名下自用車輛之酒醉 駕車、交通違規及營業違規未結件數,並不包括營業用車輛 資料、車主個人之駕駛執照是否遭註(吊)銷之情形,有公 路監理加值服務網頁在卷可按,而交通違規罰鍰逾期未繳, 車主之駕駛執照將遭吊扣或吊銷,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65條第1 項規定甚明,故異議人以該網站查詢結果,如 發現駕駛人有交通違規罰鍰未繳之情形,自當進一步向公路 監理機關查詢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是否已遭註(吊)銷及營業 用車輛違規資料,方能謂已盡查證之注意。查本件依異議人 提出之公路監理網站查詢資料,已明白顯示駕駛人陳智雄名 下自用汽車之未結交通違規次數為9 次,且未結交通違規金 額為18,700元,則由駕駛人陳智雄已有9 次交通違規罰鍰未 繳之情形觀之,其駕駛執照顯有遭吊扣或註(吊)銷之虞, 是異議人以該資料未顯示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已遭註銷,認其 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云云,亦不足採。再異議 人既主張其經常上網查詢駕駛人之違規情形,則其對駕駛人 陳智雄有上開罰鍰未繳之情形,自知之甚稔,詎其明知駕駛 人陳智雄有數項交通違規未繳,卻未進一步查詢該駕駛人駕 駛執照之有效情形,且在該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已遭註銷長達 9 個月期間,均未注意此項情事,則其有未盡查證之注意甚 明。至異議人所提出上開駕駛人於94年4月7日遭開立之舉發 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未載明該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已遭 吊銷,此係交通警察疏未進一步查詢該駕駛人駕駛執照有效 情形之問題,核與異議人應負之查證注意義務無涉,異議人 以此主張免責,自屬無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駕駛人陳智雄確有於其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遭註 銷期間駕駛前開異議人所有之營業貨運曳引車之違規事實, 且本件亦無異議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陳智雄駕駛執照資格之 注意義務及異議人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之



免責情形。從而,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1條之1第1項第5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,000元,並吊扣汽車牌照3 個 月,於法自無不合。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據上論斷,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6  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王美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5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劉珍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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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