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14年度,393號
STEV,114,店補,393,2025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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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店補字第393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恆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689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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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