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司補字,114年度,644號
STEV,114,店司補,644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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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店司補字第644號
聲 請 人 郭陳秋祝
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下列訴訟要件之欠缺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
的價額,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,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
本裁定送達七日內,查報調解標的價額,逕依民事訴訟法第
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(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
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
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
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
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),
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。
二、聲請人之訴訟聲請僅稱「聲請調解」,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
,請重新陳報訴之聲明及請求內容,其內容應具體明確。
三、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非自然人,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
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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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