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補字,114年度,144號
SSEV,114,新簡補,144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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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44號
原 告 郭銘丞


被 告 陳慶章(已於114年1月14日過世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壹萬壹仟玖佰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所明定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
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
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
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將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
000地號土地(應有部分1/4,下稱系爭1757地號土地)、同
段1757-3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1757-3地號土地)及同段78建
號建物(應有部分1/4,門牌號碼為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,下
稱系爭房屋)移轉登記予原告,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
應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可獲得之利
益。查系爭1757地號土地面積為76平方公尺、系爭1757-3地
號土地面積為64平方公尺,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
(下同)10,800元,系爭房屋之114年度課稅現值為13,000
元,有上開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
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佐。基上,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89
9,650元(計算式:76×10,800÷4+64×10,800+13,000÷4=899,
650),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可獲得之利益,故核定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899,6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900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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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