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補字,114年度,139號
SSEV,114,新簡補,139,202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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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39號
原 告 吳順興
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,此為起訴
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有同法
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
二、上原告與被告游勝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顯有不備,應先定期命補正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7,054元(本金111,000元+
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,220元),應徵收裁判費1,760元。
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
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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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