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價分割共有物等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補字,114年度,122號
SSEV,114,新簡補,122,2025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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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22號
原 告 陳世龍


被 告 陳宗達

陳朱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有明文。次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於起
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
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1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規定
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門牌號
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揆諸上開
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因分割
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而原告為系爭房屋之共有人,其應有
部分為2分之1,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114,
000元,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57,000元【計算式:114,000×1/2=57,000】。訴之聲
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房屋租金及粉刷費用共計1
,120,5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加上計算至起訴日前之
利息,即1,141,222元(計算式:1,120,500+20,722=1,141,
222)。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198,222元【計算
式:57,000+1,141,222=1,198,222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
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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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