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補字,114年度,121號
SSEV,114,新簡補,121,2025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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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21號
原 告 施淑美
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煜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陳品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黃心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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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