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聲字,114年度,7號
SSEV,114,新簡聲,7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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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簡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劉清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盛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交
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交付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645號損害賠償
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

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,舉
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
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
之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與廖盛芳已認識十餘年,二人現於本
院有113年度新簡字第645號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繫
屬,詎廖盛芳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,當庭陳稱
「我這件官司輸也沒關係,我就是要去劉清田的家噴漆,『
劉清田欠錢不還,挑大師』,請幫我記錄下來」等語,公然
恐嚇然伊,伊為保障個人權利,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
等語。   
三、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。
及聲請人於114年4月9日具狀聲請調閱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
錄音內容,亦未逾前開法條規定之期間,復已敘明維護其法
律上利益之理由,可認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,及本件並
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
密之事項,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
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
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6  月   2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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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