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字,114年度,322號
SSEV,114,新簡,322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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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新簡字第322號
原 告 廖盛芳


被 告 劉清田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簡字第322號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為網路名人「挑大師」,被告於112年1
1月16日,在彭文正於網路上主持之「政經關不了」節目
以不實文字即「台南市韓友會理事長挑大師的老婆熊溶溶
Line及臉書毀謗劉清田」(下稱系爭文字)下標題,妨害原
告名譽,爰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0萬元並下架該影片等語。
二、按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
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
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,依
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
記載之事實觀之,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
(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民事判例參照)。
三、查系爭文字之內容,係指稱原告之妻熊溶溶在Line及臉書毀
謗被告,縱內容非真,亦係損害熊溶溶之名譽而非原告,難
謂原告之名譽有何受損之虞,自無法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
故其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且無法補正,爰不經言詞辯論
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
四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
第2款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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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