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小補字第2號
原 告 蔡佳卉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,此為起訴
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有同法
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
二、上原告與與被告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學費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顯有不備,應先定
期命補正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000元,
應徵收裁判費1,50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前向
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柯于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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