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簡字第804號
原 告 林祈福
被 告 劉正裕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有發函調查法律扶助基金會關於民事假執行程序核給報酬標
準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1時3
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