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字,112年度,517號
SSEV,112,新簡,517,202506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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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新簡字第51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邱西武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孟和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6月3日112年度新簡字第517
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,215,13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,861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
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
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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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