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新市簡易庭(刑事),新秩字,114年度,18號
SSEM,114,新秩,18,202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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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
114年度新秩字第18號
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

法定代理人 顏勤峰
被移送人 洪采蓮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
永偵字第11403394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洪采蓮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。
  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人洪采蓮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

  時間: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5時1分。
  地點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(狗王之家寵物美容SPA,
     下稱系爭寵物店館)。
  行為:被移送人騎乘紅色電動車至上開地點,手持寫有「有
拿我的狗,錢不還,全家死光光」等內容之紙箱,於關係人
楊羽臻所經營之系爭寵物店前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
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。
 ㈡監視器畫面、及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。
 ㈢關係人即楊羽臻之警詢調查筆錄。
三、按藉端滋擾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
之場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(下同)12,000元以下罰
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範所謂
「藉端滋擾」,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意,進而以言語、行
動等方式,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,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
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,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
持或回復者而言。訊據被移送人固坦承有上述移送行為,但
否認有滋擾系爭寵物店之意思。然查被移送人於公眾得出入
之馬路上,於系爭寵物店前,刻意將記載「有拿我…錢不還
全家出門撞死」之紙板,豎立並朝馬路方向展示,引起不特
定人注意及圍觀。且紙板上書寫「有拿我…錢不還全家出門
撞死」等內容,詛咒意味濃厚,令人心生不安或畏懼。佐以
,關係人陳稱…,因為我不敢靠近她;我覺得她的用意是要
讓我的客人不敢至我的店消費;我覺得她的行為是針對我所
管理狗王之家寵物美容SPA館,因為我與她有糾紛,導致她
後續的行為。(被移送人行為)已影響到我店家,也造成我及
店內員工的恐懼」等語,是被移送人顯因消費糾紛,刻意有
上開舉動,主觀上挑釁及滋擾意思明確,客觀上亦令關係人
及其寵物店內員工感到恐懼不安,已擾亂營業場所之安寧、
秩序,而有藉端滋事之事實無誤。核被告所為,該當違反社
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。爰審酌被移送人影響場
所安寧、秩序之手段尚稱平和,並無過激情狀,及其影響程
度有限,兼衡其平日素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裁處如主
文所示之罰鍰,以資懲儆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8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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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