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字第189號
原 告 胡家榮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達(李友助之繼承人)、李陳蕊(李友助之
繼承人)間請求114年度六簡字第189號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李友助: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
承系統表,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以及次順序繼承人有
無拋棄繼承之證明。
二、如第一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,次順序之繼承人未拋棄,
原告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詳為記述,以次順序繼承人為本案被
告,並應提出該繼承人(被告)之戶籍謄本到院。
斗六簡易庭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高慈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