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45號
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環豫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3,3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高慈徽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