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39號
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代 理 人 王鉦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祐彰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事件,聲請人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3
0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蕭亦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