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字,114年度,182號
TLEV,114,六小,182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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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字第182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晴雯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0,773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慈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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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